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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不能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坚决防止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名,将农民财产集中归大堆的错误做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突破区(县)、乡(镇)和行政村的界限,实行跨区域合作。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加入、退出自由的原则,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运行机制。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可以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模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甚至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坚持民主管理、照章办事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和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载明组织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原则、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和亏损处理办法、机构组成和职责、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合并(分立)和终止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必要事项。
  (四)坚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以及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一个组织带动一片农户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五)坚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后,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对成员股金进行分红,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年期存款利率的110%。
  (六)坚持紧密利益关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资金合作或劳动合作为纽带,使组织成员之间形式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带动力以及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要通过共同经营和共同积累,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设施水平,并向二、三产业延伸,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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