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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
 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市农委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近年来,本市郊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确立。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形势下,郊区农民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自愿成立了形式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提供各种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显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经济组织。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连接市场和农户,发挥中介作用,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优化配置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有利于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同时,郊区各级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利于对郊区经济的调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既要积极实际,勇于探索,多样化发展,又要坚持规范化的制度建设,防止一哄而上,随意无序。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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