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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0)[失效]

  5、第41行“其他免税所得”:填写本表列举免税所得之外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所得的其他免税所得。
  6、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调整项目填报口径不变。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第12行“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
  2、第13行“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3、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4、第32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含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此行的填写不含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5、第33行“境外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含劳务收益)。
  6、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及取数来源见新表表式。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口径正确、统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2、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开始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除上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式外,其他申报表(附表二、附表三及《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仍按原要求保留使用。纳税调整项目由于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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