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文件精神,现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修改内容:
1、修改范围:此次申报表修改所涉及的表式有:现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2、增加项目:主表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及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附表一第12行“广告费”、第13行“业务宣传费”及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3、调整项目:原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下的“弥补亏损”、“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调整到主表中。其余调整减少项目保留。
二、填报口径: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第2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8行=25行+26行-27行。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2、第2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在税前用于弥补经确认的亏损额而减少的所得。
3、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4、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