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军产、保密产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四、代征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发的《契税完税证》,代征农村地区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乡财政所应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和《契证》。
五、各级代征单位须按规定时限汇总缴纳税款的同时,将《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并附相对应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或《契证》存根,及时传送给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并定期(月)将《房屋买卖登记立契卡》(复印件)、《征收地价款通知单》(契税申报表)、《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契税申报表》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传送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表、证格式附后)。有关票款的结报缴销手续,按市局计会处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须定期(月)将本辖区内代征单位反馈的契税征收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将涉及其他区县的资料(复印件)及时传递给纳税单位核算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搞好各区县地税局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基础税源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契税完税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制发,有关票证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计会处规定办理(格式附后)。
七、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乡财政所代征的税款,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当地市级金库,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的税款按其单位所在地分别缴入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市级金库,有关缴库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计会处规定办理。
八、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均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凡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凡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减、免税的,均在承受的房屋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区县地税局须对办理的减、免税项目逐项登记《契税减、免税审批台帐》(附表2),做好契税减、免税档案管理工作。
九、各区县地税局按月做好契税统计报表工作,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汇总填写《契税征收情况表》(附表3)报送市局。契税年度决算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规定期限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