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0〕47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契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契税征管行为,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根据《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区县农税征管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和部分科室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人〔2000〕第500号)的文件精神,地方税科负责契税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有关辖区内的委托代征工作由地方税科或指定的税务所负责。
二、契税征收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北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的委托代征工作分别由其所在地(东城、崇文、朝阳)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同时,即时代征税款。代征税款地点规定如下:
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本市城八区(东、西、崇、宣、朝、海、丰、石)承受在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远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承受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2、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外销商品房、市级开发企业开发的内销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受理承受区(县)级开发企业开发的辖区内的内销商品房及其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