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住院费用录入、出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划分出的患者个人支付部分与参保人员患者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经医保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日内由医保中心财务部办理完成医疗费用结算支付。
二、在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初期,各定点医疗机构仍可沿用现行的结算单据与参保人员结算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开给参保人员患者的处方必须是复式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的条章。
三、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应严格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未正式公布前,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仍按原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新的“三个目录”公布后,原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即行停止执行。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购药)费用结算申报工作,使医疗(购药)费用能按时结算,及时支付。
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汇总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凭证》(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汇总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分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凭证》(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分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凭证》(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