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治区区级
单位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购药)、住院医疗费用与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1]5号)
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于2000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为保证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及时办理与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中心”)的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我们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汇总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汇总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及《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和《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及《住院费用支付凭证》。现就办理医疗费用申报及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无论是否与自治区医保中心实现联网,均应按上述报表要求办理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手续。
(一)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凭医疗保险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所需费用从个人IC卡划帐,IC卡上资金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属从参保人员IC卡上划帐的医疗购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药店)瑞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购药)费用结算汇总表》,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购药)费用支付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经医保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日内由医保中心财务部办理完成医疗(购药)费用结算支付。
凡参保人员在尚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门诊医疗、购药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用现金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生成或印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经医保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日内由医保中心财务部办理完成医疗费用结算支付。
(三)住院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