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医疗
保险参保职工和离休人员、老红军人员医疗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1]1号)
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单位及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0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按照新政发[2000]8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驻乌鲁木齐单位的离休、老红军医疗问题从2001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现将有关人员的医疗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就医和住院
(一)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参保职工就医后,可自主选择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者是持医疗机构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参保职工在已联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可以用IC卡的钱,也可用现金结算;还没有联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向参保职工预收额度分别为2000元、3000元、5000元预付金。医疗费预付金是参保职工住院时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交的住院预付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开给收据。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住院预付金可冲减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剩余部分退还参保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急诊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先办理住院手续,3日之内补交住院预付金。
(四)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年满50周岁以上的相当于正、副厅级)就医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给患者按干部标准间床位安排。出院结算时,高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就医问题
本通知所称门诊慢性病是:(1)肺源性心脏病;(2)慢性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6)糠尿病;(7)各种恶性肿瘤;(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9)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