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宣传、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规划、房地产、农业、卫生、医药、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在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中。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通报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和任务的情况。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任务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是协助党委、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发挥各自优势,在宣传、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和实行民主监督上发挥重要作用。
5.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
继续强化基层网络建设,提高街道(乡、镇)、居委会(村)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在农村进一步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文明村”、“五好家庭”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城市结合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街道、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充分利用社区工作优势,将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融入社区建设之中,与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保健相结合,本着互联互动、互助互利、资源共享、群众参与的原则,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进步的生育观念。
6.推行属地化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市政府批转的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监督。
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对当地政府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措施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各地区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个单位的工作指导,主动提供宣传和服务。
认真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7.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