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必须把人口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研究,统筹决策。计划部门要认真编制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划。从主要注重人口总量控制逐步转向既注重人口总量,又注重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的调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完善户籍人口迁移政策,合理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在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中,注意实现人口合理分布,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人力资源宏观调控的能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相关部门制定土地、房改、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户籍、教育、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奖励、制约措施相吻合,特别是在考虑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注意利益导向,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2.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要适应国家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进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制定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执法效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
继续大力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注重经济手段对人口的间接调控作用。通过“项目”载体,安排启动资金和小额贷款,采取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自我发展的能力和社会经济地位。要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对农村中主动退掉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特别是一个女孩的家庭,可由当地筹措资金上养老保险或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要在农村全面落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实行独生子女保健费以现金兑现,同时,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子女入学以及乡村企业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照顾。对城市中夫妻双方本人均为独生子女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除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外,还要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4.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