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驻天津软件园的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使用费,第一年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50%交纳,差额部分由天津软件园和电信部门各负担25%。
(五)天津软件园入园企业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咨询,其上市前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由天津软件园给予资助。
四、投入与融资政策
(一)市科委设立软件发展专项计划,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拨出5%以上专款建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软件产品开发。
(二)市信息化办从信息港工程专项经费中安排10%专款支持网络及网站的建设。
(三)市计委在全市“十五”计划中安排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建设项目,并积极争取将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吸引国家软件产业方面的资金。
(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每年拿出财政收入的10%设立火炬发展基金,用于软件企业的补贴、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吸引人才等,或以地价补贴的方式对软件企业购地置业给予优惠。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3%,设立泰达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
(六)将风险投资机制引入IT行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七)积极鼓励和吸引本市和国内外金融企业对天津软件企业的资金投入。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还享受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经认定的天津软件园软件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地方(开发区和园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和城建税,由财政给予扶持,即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之后五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