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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二)检查的重点范围: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候车(机)厅、公共娱乐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生产企业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责任人是否明确;二查防火巡查制度是否建立,巡查的部位、内容、时间是否明确;三查消防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封堵;四查疏散门的宽度和疏散出口的数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五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缺少、损坏或标志错误;六查疏散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是否缺少、损坏;七查单位是否制定了人员自救逃生预案;八查职工掌握消防常识和应履行的组织引导群众疏散义务教育是否落实;九查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检查责任。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这次专项检查,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和切实担负起单位防火安全职责,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下大力量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务求取得实效。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对专项检查工作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对于减少火灾人员伤亡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安全疏散设施堵塞、损害严重的火灾隐患问题,公开予以曝光。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的投诉电话,市公安消防局投诉电话为:23133727。
  五、严格依法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值班、巡查人员脱岗、安全疏散门上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等火灾隐患问题,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防火门、防火卷帘缺少、损坏、故障等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当场整改的,在下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必须督促当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严督促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逾期仍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火灾事故,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责令停产停业会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重要公众聚集场所的灭火演练,做好灭火的充分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出警、有效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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