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
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63号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
设施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为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安全防火的良好局面,吸取外省市公众聚集场所因安全疏散设施问题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公通字〔20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各区县政府和市公安、经济、商业、外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动员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开展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和市公安、经济、商业、外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都要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严格实行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责,督促各级检查人员落实责任,做到全面、深入、细致,不留死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立即掀起专项检查高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下时间步骤、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做好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时间和步骤。根据《通知》要求,这次专项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底结束。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生产企业内安全疏散设施的自查,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第二阶段从10月20日至10月底,各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管辖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开展重点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