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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

  票款分离制度就是执收部门在按规定收取收费、基金时,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制度。“部门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在收取收费、基金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书》,但不直接收取资金款项;“银行收款”是指有关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基金的代收工作;“财政统管”是指由银行将代收的资金按规定划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产后,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对执收部门和收费项目实行编码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执收部门乱收费行为,便于计算机系统化管理和操作,准确、及时地核算资金,对各执收部门的收费、基金项目,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实行编码管理。编码规则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目录,对同级执收部门和收费、基金项目进行编码,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提供给代收银行和执收部门。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基金项目,区县项目编码应与市级保持一致。
  五、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实行银行代收制
  实施票款分离制度后,各执收部门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原则上一律取消,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银行代收业务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能满足票款分离工作需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承办。具体代收网点由代收银行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审定。为方便缴费人缴款,代收银行应在代收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尽可能为缴费人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收费、基金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确定不同的银行代收方式。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基金项目,都要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资金由代收银行网点负责代收。对收费业务量大且项目相对集中或稳定的执收部门,银行可进驻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实行一站式服务,缴费人可在办理业务的同时,直接就地缴款。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一些不当场直接收费、事后难以执行的或不便由缴费人到银行缴款的收费、基金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直接收取,并向缴费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金额累计到一定金额时,由执收部门的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缴入指定代收银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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