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二条 阅件应分送领导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阅读。传阅公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公文传阅应当建立传阅(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传递秘密公文,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