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只能由相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代发。
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未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土地使用的建设行为由省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获得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要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上述问题,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行拆除。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其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要及时出具认可证件;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改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证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其性质、功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执行,必须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上级政府监督职能,实行“下查一级”制度。省建设厅要重点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由本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市、县政府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上报上级政府备案。要抓紧制定、修订城乡规划地方法规,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规划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要重点检查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历史街区的规划管理情况。要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和民主决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规划方案、成果公示制度、公布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的听证制度,推动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执法责任制。实行城市规划执法错案追究,严肃查处执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