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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冀办字〔2000〕107 2000年11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抓紧做好各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要抓紧制定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空间体型环境的设计,塑造鲜明的城市特色。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以详细规划为基本依据。
  要加快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修订完善。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努力提高规划水平。要组织大中城市的技术力量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用以指导小城镇建设,提高村镇规划的整体水平,切实改变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散乱的状况。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今年全省所有县级市和栾城、抚宁、怀来三个县都要组织编制或重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中,列入县(市)域小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的辛集、栾城、黄骅、冀州、涿州、沙河、武安、丰南、遵化、三河、抚宁、怀来12个县(市)应在今年完成。
  要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深度。
  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要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尤其是村镇规划的编制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由审批机关作出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分区和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城市用地分类中的中类用地进行部分置换,提前占用部分中远期规划用地,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划成果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城市规划期限,改变城市性质,增加城市人口,改变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以及城市功能分区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规划成果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三、严格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和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都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各区、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不具有独立的规划管理权,其规划工作受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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