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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评分标准:四项检查内容任何一项违反规定或超过标准,即为不合格。抽查合格率100%的得满分,若有不合格的按下列方式计分:得分=现场抽查合格率×15。
  (四)新污染源控制情况(20分)
  检查内容:
  1、各级环保部门本年度办理的建设项目;
  2、当地计委、经贸委本年度批准立项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
  考核方式: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本年度批准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清单及有关文件;本辖区内当年投入生产或运营的批复文件;本年度下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计划、竣工验收项目清单。未按计划验收的,要有项目单位延期验收申请和环保部门同意延期验收的文件。由当地计委、经贸委提供本辖区当年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批准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清单及批准文件和经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登记手续的项目清单。每市抽查两个县。
  评分标准:对市每发现一个违反规定的项目扣2分;对县每发现一个违反规定的项目扣 1分;发现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违反规定的,扣4分;辖区内出现
国家严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反弹扣2--5分。此项不计负分。对不能提供原始文件和书表的视为未执行。
  (五)城市环境功能区治理达标情况(30分)
  检查内容:
  1、各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
  2、达标实施方案实施情况;
  3、本年度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4、本年度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状况。
  考核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评分标准:
  1、能够提供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的得5分,不能提供不得分;根据方案,现场抽查实施情况,按年度计划完成的得5分,未按计划完成的,按未完成工程量所占计划工程量(以投资计)的比例扣分。
  2、根据各市本年度及上年度城市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三项指标,采用API方法计算空气污染指数。API较去年下降或达到功能区划要求的,得10分;API较去年上升5之内,扣1分;API较去年上升6-10,扣2分;API较去年上升11-20,扣4分;API较去年上升21-50,扣6分;API较去年上升50以上,扣10分。
  3、根据各市本年度及上年度城市环境功能区水环境监测数据,全部监测数据持平(恶化趋势小于5%)或已达功能区要求,得10分;一项(只取变化最大一项)监测因子恶化趋势大于5%扣1分,大于15%扣3分,大于 30%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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