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1)实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各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研究决定,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任。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建议人选,企业党组织报上级党委审批后,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投资机构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命。
(2)创新国有企业选人用人机制。国有企业领导人选,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逐步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选举制度。
(3)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立全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省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和人才库。各市也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订以考核经营业绩为重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依据。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
1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研究制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办法。根据企业类别、经营业绩及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逐步实行年薪制,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
16、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企业监督体系。加强出资人监督、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厂务公开等制度。
(2)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经营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举债、贷款担保、固定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决定前向授权者报告。
(3)规范和完善企业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依照《
公司法》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对派出单位负责,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加快稽察特派员制度向外派监事制度过渡。
(4)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财务总监同时向派出机构和企业负责,参与企业财务监督,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及时报告企业经营中有关重大问题,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投资决策失误承担相应责任。
(5)继续实行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与授权投资机构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经营风险抵押。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工作变动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前,要进行专项审计;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期权试点的企业,在奖励兑现前要对领导人员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