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把干部交流与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干部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对在国家级贫困县任党政职8年以上,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经批准可享受副市(厅)级待遇。完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干部交流中的实际问题。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8、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1)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受礼品登记、任职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回复、诫勉以及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等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研究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监督的具体措施。
(2)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重大问题决定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要通过集体讨论,民主政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加强对县级以上党委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督查,每届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
(3)充分发挥多渠道监督作用。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完善干部监督特约信息员、联络员和群众信访举报制度。坚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
(4)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坚持依法选举任命干部。建立提拔干部资格审查和程序审查制度。坚持按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突出提拔干部。上级党组织每一至两年要对下级党组织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强化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职能,试行巡视员制度。
(5)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实行干部推荐、考察、决定工作责任制和失察失误追究制,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严格执行干部推荐工作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填写干部推荐表。严肃执行干部推荐工作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填写干部推荐表。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治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
9、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
(1)全面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法规。加强对《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管理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