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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4)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因个人及其他原因,可自愿辞职;因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有重大过错的,应引咎辞职;经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按规定程序责令辞职。
  (5)坚持和完善干部退(离)休制度。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完善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6、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探索思想政治素质评价标准及其考核考察办法。完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考核考察办法。建立考核考察回避、举报、结果反馈和申诉制度。
  (2)研究探索考察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有效办法。运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公示、走访、问卷调查和设立干部监督信箱、监督电话等方式,全面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3)全面推行考察预告制度。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实行预告制,将考察任务、时间及与考察人员联系方式等向群众预告。
  (4)建立差额考察制度。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和干部提任,考察人选应多于候选人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每个职位应确定3名以上的考察人选。
  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推行任职期满交流和重要岗位轮岗交流。现任县(市、区)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任上岗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加大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跨市交流的力度。县以上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轮岗,在人、财、物重要岗位的必须轮岗。
  (2)严格实行回避性交流。对拟提任县(市)党政正职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党政正职易地交流,部门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必须交流。
  (3)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性交流。建立健全省直及市直机关与基层干部的双向挂职、任职制度。继续从省直机关选派35岁左右的优秀正处级干部到县(市、区)任党政正职,从省直和市直机关选派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到县(市区)挂职、任职,从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高素质、高知识层次的年轻干部到县(市、区)挂职、任职,从基层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或市直机关挂职、任职,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市、县纪委机关挂职、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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