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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2)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县级以上(含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凡属提拔任用的,一律实行任前公示。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示的内容、方式。对公示期间反映拟任人选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后备干部考察人选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坚持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进一步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把公开选拔入围的优秀人选列入人才库,注意跟踪培养和使用。
  (4)大力推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认真实施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文件)。从200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的人选,除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都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5)逐步改进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的方式。进行党委(党组)任用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试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逐步做到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工作。根据以上各类干部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择相关制度。
  5、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提拔担任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机关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对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及时解除试用职务。
  (2)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市、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5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3年,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任满一届。任期届满前要及时进行考核,胜任者可连续任职,但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现职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要列为重点考核对象,经考核确属不称职者免去现职。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予以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也可采取待岗、转岗、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方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做好跟踪考察工作。对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群众公认的,可提拔使用。实行待岗的干部,暂保留原职级待遇,待岗期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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