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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失效]

  (十三)无防雾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通行车辆遇有能见度降低的情况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开启近光灯,前、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防雾灯,并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通行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当迅速将车辆转移至应急停车带,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前、后位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
  六、通行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的,驾驶员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向后车示警,并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故障车就近拖离现场。
  七、除发现犯罪嫌疑情况的、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
  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执法证件,值勤车辆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通行车辆运载危险品或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品通过高速公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反光警示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员应当派员随车押运。
  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隧道和桥梁上停放。
  九、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按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车辆,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十、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理设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出入口张贴通告。
  车辆通过以上交通管制路段时,应遵守现场设置的标志指示,减速行驶。
  十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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