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1〕25号 2001年6月1日)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车辆运行快速、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乘车人,养护作业人员以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否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事先应对车况和装载进行安全检查。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速、超载、右侧超车、穿越中央分隔带;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者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三)载重车和大型车在长上坡路段不按规定行驶或时速低于50公里时变换车道;
(四)大型车在同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路段不按规定靠右侧行车道行驶;
(五)行经隧道的车辆不开启近光灯;
(六)随意长时间停车、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七)尾气排放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九)无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的驾驶人员从事高速公路客运驾驶;
(十)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的车辆载客;
(十一)非高速公路专用救援、排障车拖曳、牵引故障车或事故车;
(十二)货厢内载人,客车内站立,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