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条 向被执法单位摊派、索要赞助、转嫁执法费用和或无偿占用被执法单位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擅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超越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未兑现公开承诺,给投资商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执法之便,强制被执法单位接受收费服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收取的违法违纪财物,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接受投资商或被执法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或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接受投资商或被执法单位馈赠财物或在被执法单位报销费用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滥用强制措施,给被执法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