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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安市监察局关于在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党政纪处理办法

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安市监察局关于
 在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党政纪处理办法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为促进西安经济发展服务的决定》,保障西部大开发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在办理审批事项中,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拒绝办理或无故超时限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擅自设置审批事项或将核准程序擅自改为审批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四条 未向被执法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告知执法依据,或违反有关行政执法登记、许可制度进行行政执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六条 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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