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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费等。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
  1、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
  2、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
  3、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4、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
  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人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孤残人员,应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就业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六)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医疗诊所,卫生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优先批准;具备条件可以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予以优先考虑。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福利机构的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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