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成企业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民企科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民企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批准,即为会员:
一、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科技人员或有一定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生产实践中有突出成绩的技术能力和骨干;
三、热心支持民企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民企科协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民企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民企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五、遵守民企科协章程,执行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技术秘密;
七、参加民企科协活动,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厂规、会章者,经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民企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要求且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企业领导同意,报上级科协批准,可建立民企科协。
第十条 民企科协实行民主办会。民企科协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至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民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民企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民企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民企科协章程。
第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民企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