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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备案管理规定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在甘的机械设备明细表;
  (五)项目经理及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六)其他必需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高资质企业、省内缺项的专业资质企业和进甘投资者,可优先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备案册》是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唯一凭证。据此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和中标承揽工程,各地(州、市)不重复备案。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不得允许无《备案册》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省外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必须出示《备案册》,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首次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给临时《备案册》,考核期二年。考核期间,可据以参加投标,承揽施工任务。考核期满且完成二人以上单位工程(应全部合格,其中,代表性工程不少于一个)后,并换发长期《备案册》。
  省外企业在甘每完成一项工程,必须持竣工验收备案有效证明,按工程隶属关系,到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册》登记手续,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领取《备案册》后,应在甘设立常驻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常驻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必须经省建设厅批准后,正式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常驻负责人。常驻负责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负责本企业在甘施工经营活动,并接受省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与我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守法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强制性技术标准和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选派合格的项目经理,对项目负责到底;必须建立稳定的管理层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地(州、市)建设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在甘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从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在《备案册》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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