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备案管理规定
(2001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与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未在本省办理资质审查和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备案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应遵守有关规定之外,必须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资质备案手续。领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备案册》(以下简称《备案册》),方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具有显著的施工业绩和相应的代表工程。
(三)在甘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及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以及相应配套的设备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持下列证件:
(一)经年检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