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完善征管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基层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税。严格执行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做到税负公平、合理。分解到村、到户的农业税收入及其附加要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规范农业税收征收方式和行为。继续按照简便、规范的要求,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额的“三定”征收方式。坚持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对核定的农业税费,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并合理确定纳税期限。严格税收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省规定的农业税税票。
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交叉征收的规定。农业特产税要继续按照据实征收的原则组织征收,不得平均摊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教育征管人员树立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调整、充实征管人员,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按照税法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款收缴手续,但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对相关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除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到农民家中征收农业税,尤其不得组织小分队上门收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不得在农业税收以外代收任何费用。凡不按政策规定征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要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和健全农业税收司法保全机制。在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自觉纳税的同时,对极少数不履行纳税义务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农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健全村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乡镇财政财务及村级财务管理
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确定乡镇的事权与财权,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
各县(市、区)对乡镇因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政策性财力缺口要进行认真核定,结合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进基数部分和乡镇财政综合预算,重新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继续对乡镇尤其是财政困难的乡镇予以政策倾斜,保证乡镇组织基本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