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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抓紧抓实有关配套改革工作,同时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7号文件、国务院国发〔2001〕5号文件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严格控制农民负担水平,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各地要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重大政策问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等涉及农民负担最重要的几个变量。对经过省里同意调整的计税常产、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要逐项加以落实。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并保持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稳定。结合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后新的农业税收实际征收数,重新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并确保农民负担不超过1997年的负担水平。各县(市、区)对因政策性因素进行调整的实施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集中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中央7号文件的规定,以土地二轮承包合同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不得重新丈量承包土地面积,不得按航测面积、普查和详查面积确定计税土地面积,以保持土地二轮承包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二轮承包政策不落实的地方,要抓紧按规范签订承包合同书,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用地的实际变化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凡土地已被征用且已缴纳或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要及时调减计税土地面积;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财政、土地部门及征地单位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减少或者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申报审批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土地管理档案,对农业生产用地进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问题。要积极探索促进土地流转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防止土地抛荒。
  进一步规范计税常产。在坚持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分类确定计税常产上限,乡镇可在上限范围内对各村的常产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和调整,只能调低,不能调高,坚决把过高的常产调下来。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中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不得将负担转嫁给农民。对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及养猪、养牛等养殖专业户,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统一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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