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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1年4月20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采购原则
  (一)省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通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的货物,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实行定点(商店)采购制。
  (二)定点供应商店分综合类、仓买类和专业类三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证书,挂牌经营。定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次。
  (三)采购单位凭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采购证》(以下通称《定点采购证》),自由选择定点商店采购所需商品,并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率,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条 采购范围
  (一)采购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下的产品设备(包括耗材、易损件)或一次批量2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定点分散采购制。
  (二)采购单位如遇同一商品(品牌、规格、生产厂家相同)非定点商店价格低于定点商店优惠后的价格,或定点商店不能满足供应的,采购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到非定点商店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当月内将采购情况说明和采购发票复印件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2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到非定点商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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