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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各市纪委、监察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部分地方环境问题还相当突出,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及少数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上述违法失职行为,除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外,还必须依法依纪严重处理。对环保工作违法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行为,也要像查办其他违法违纪案件一样,集中力量,一查到底。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而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对党和国家环保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而不查处等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检查本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在遵守和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其他处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责任;对涉及国家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或承担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对环保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应予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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