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单机占地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旗县以下地区不少于10台终端,盟市所在地不少于20台终端;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和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经过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和防病毒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七)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和当地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电子公告服务的清理审批工作结合进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已于4月10日发出通告,公布了第一批获准经营和备案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名录。目前尚未办理审批或备案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务于6月30日前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将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开通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线索,检举监督违规经营行为,推动本次清理整顿活动取得根本服务。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举报电话:0471-6291714;自治区公安厅举报电话:0471-6550272;自治区文化厅举报电话:0471-6283666;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471-12315。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