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
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加强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针对共产党员和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及有关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策划、组织、参与、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三条 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对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纵容、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以及民族分裂分子和其他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窝藏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为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提供财物资助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支持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