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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一、参与制定全区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做好禁毒工作。
  三、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自治区卫生厅:
 
 一、负责全区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七、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南宁海关: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进入非法渠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判本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复核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
  四、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毒品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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