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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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