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