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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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