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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规范(试行)

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规范(试行)
 (2001年3月15日)


  为维护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产险)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等单位共同协商,并经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认可,特制定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规范(试行)。
  第一条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1.凡是在北京地区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员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开展保险宣传和进行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活动。
  2.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违反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法规的欺骗性虚假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不实说明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引诱、限制或强迫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和自主选择保险经营单位。
  第二条 坚持如实告知原则
  1.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以下简称保险人)在展业时必须向投保人介绍《条款》,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有关内容。
  2.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
  3.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逐车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对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签章,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人一律不得代行签名。
  4.保险人经核保要将确定的费率和核保意见,特别是需要限制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5.保险人必须使用电脑制单,为承保车辆出具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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