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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第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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