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规模。乡镇规模过小,既加重了财政压力和农民负担,也不利于加快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规模。调整后的乡镇规模一般应在5万人左右,城关镇和中心镇可以更大一些。除人口稀少的山区、滩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外,原则上不再保留3万人以下的乡镇。调整乡镇规模要综合考虑历史、地理、交通、经济发展、群众习惯以及小城镇建设等因素,在具体工作中可按照“大并小、强并弱、整建制合并”的原则进行。要妥善做好干部安置、人员分流工作,解决好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要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等问题,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市、县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规模调整工作的领导。县(市、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乡镇规模的调整,争取在今年一季度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9、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集中精力加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要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营销等服务,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营造乡镇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问题
10、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走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小城镇建设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逐步形成县城和中心镇为主体、其他小城镇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新型城镇体系。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突出特色,精心编制和修订小城镇建设规划,同时要注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注意抓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提高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小城镇生态环境。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村庄规划,搞好旧村改造,加快中心村建设。
11、加快中心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是发展中心镇。要因势利导,选择一批在区位、产业、资源和规模上具有优势的中心镇,重点扶持,加快发展,尽快形成县域内的次中心。同时,要结合乡镇规模调整,适当扩大中心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和管理权限,膨胀中心镇镇区人口的规模。在加强中心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注重中心镇工贸园区的规划建设,强化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培植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壮大中心镇经济实力,逐步形成一定区域的经济、交通、信息、文化中心,增强其辐射带动作用。
12、建立完善适用小城镇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激活社会投资,鼓励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小城镇,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打破所有制界限,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各行各业参与中心镇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要积极采取改造旧镇区、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等办法,妥善解决好小城镇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