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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4、强化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乡镇预算管理。要逐步将乡镇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强化乡镇财务管理,大力推行政府采购,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审计监督,定期对乡镇财政收支账目进行审计。要加强乡镇政府的债务管理,积极采取压缩开支、加大清欠还款力度、盘活闲置资产等措施,逐步消化现有债务,坚决避免新增不良债务。兴办公益事业要量力而行,不准靠举债和加重农民负担搞所谓“政绩”。
  5、千方百计保证乡镇工资发放。省、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财政支持力度,保证乡镇工资正常发放,特别要确保中央和省统一规定执行的工资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快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在调整乡镇规模、搞好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乡镇公务员和教师工资。
  二、关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问题
  6、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和领导职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乡镇党政机构合并设置。中心镇等规模较大的乡镇,一般可设3-4个综合性办公室。规模较小、经济欠发达的乡镇一般可设一个综合性办公室,或只设必要的助理员。乡镇综合性办公室的负责人由乡镇党政领导兼任。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40人左右。乡镇以下不再设立管区等管理层次,实行乡镇对村的直接领导。要提倡党政领导交叉兼职,精简乡镇领导干部职数。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职数一般控制在10名以内。
  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按照“分类、脱钩、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行。必须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实行限额设置。乡镇财政拨款事业机构一般控制在8个以内,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35人左右。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立足搞好服务,转换运行机制,逐步变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的服务性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事业,实现举办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7、多渠道、多形式分流人员。分流乡镇工作人员,要本着“先开渠,后放水”的原则,同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多渠道、多形式积极稳妥地进行。坚决清理清退临时人员,精简分流超编人员,清退代课教师。结合乡镇规模调整和机构改革,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乡镇干部以离职、辞职、交流等形式,走出机关,到乡镇企业和后进村任职,创办、领办示范服务基地、经营实体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选派部分优秀机关干部充实基层执法队伍。要适应农村中小学生源减少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大合班并校力度,逐步形成有利于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适应农村生源变化特点的中小学布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教师编制和学生班额标准,大力推行以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不合格教师,精简优化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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