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必须标示无公害农产品登记证号及图形标志,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图形标志应当按照标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无公害农产品图形标志及有无公害农产品图形标志的包装物必须在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督下印刷,按照被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面积、数量和包装容积限量印制,并将印制格式、规格和数量送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图形标志的使用范围以核准使用的农产品为限。
持有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在被认定的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图形标志和字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自己享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图形标志的使用权转让或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用于尚未认定的其他产品或核准的生产基地范围以外的同类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一)使用新商标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一)产品的型号、规格发生变化的;
(二)改变生产条件、工艺和产品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基地环境污染或操作失误等原因暂时丧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并同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待生产条件恢复后,经省农业、渔业环境监测机构重新组织检测合格,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或撤销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复检、抽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复检、抽检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丧失生产条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进行两年一次审核的;
(五)图形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六)擅自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