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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1年3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1年3月27日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无公害农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农、林、牧、渔产品(食用类,不包括经过深加工的食品)。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无公害农产品中渔产品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由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工作。

第二章 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并在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要求和规定生产和经营无公害农产品,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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