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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整顿方案

  (二)营业场所安全可靠,设施齐全,符合治安、消防等管理规定;
  (三)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营业场所应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限期6个月内迁出);
  (五)营业场所应临街面市。营业面积(不含休息间、卫生间)不得低于50平方米;
  (六)营业场所的计算机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0台,必须是通过DDN或ISDN方式接入互联网;
  (七)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八)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管理人员(两人以上);
  (九)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并统一加装公安部门核准的“场所”安全管理软件;
  (十)有相关上网信息记录,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十一)应按《办法》要求,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入”和“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禁入”的条幅;
  (十二)杜绝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等有害信息的传播;
  (十三)取缔擅自出租、转让或接入互联网的营业场所;
  (十四)取缔无证照(一证一照一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五)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取缔;
  (十六)对证照不全的,限期整改,补办相应手续,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取缔;
  (十七)在本次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营业面积、终端数量未达到:长春市区、吉林市区100平方米、50台;其它市(州)80平方米、40台;其它县(市)60平方米、30台的“场所”,限期一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十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重新登记审核程序
  (一)已开办“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办者”),应先到所在市、县向持有《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接入经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与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提供者签定的《信息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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