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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批准机关及文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1条
  ▲处罚项目
  4、(1)首次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2)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境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擅自进行新药临床试验或验证的;(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规程,致使药品标准发生改变的;(5)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
  ▲处罚项目
  5、(1)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有效期的;(2)违反药品包装或者违反发运中药材包装规定的;(3)药品包装未按规定贴印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4)擅自收购、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新发现或者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3条
  ▲处罚项目
  6、(1)擅自生产麻醉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麻醉药品品种的;(2)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的;(3)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4)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的;(5)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麻醉药品的;(6)擅自安排麻醉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投产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的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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