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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2001年4月26日)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及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为此,特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处罚项目和标准执行。在各地(州、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前,仍由原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此通知执行至2001年11月30日止。
  ▲处罚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条
  ▲处罚项目
  2、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三倍以下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9条
  ▲处罚项目
  3、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除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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