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2001年4月26日)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及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为此,特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处罚项目和标准执行。在各地(州、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前,仍由原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此通知执行至2001年11月30日止。
▲处罚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48条。
▲处罚项目
2、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三倍以下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49条。
▲处罚项目
3、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除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